法律问答

我要申请注册商标,想咨询一下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商标
2018-07-12 16:06: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哪些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要求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由商标的识别作用决定的。商标在市场上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辨别其为商标而非装潢或说明之类。因此,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除了具有显著性,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不具备显著性;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但是,此类名称或图形如果与具有显著性的标志组合为一体申请注册则可以获得核准。
    (7)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或图形,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如果是间接描述或仅仅暗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或者商标的其他部分具有显著性的则可以获准注册。
    (8)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9)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夸大宣传其使用商品、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并带有欺骗性的,禁用为商标。但夸张而不带有欺骗性的,不受此限。
    (10)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均属本条款禁用范围。
    (1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地名作商标易被认为表示商品、服务来源于某地,缺乏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也不宜一家独占。因此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
    除了以上内容外,《商标法》还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也不得抄袭摹仿他人驰名商标。
  • 《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也就是商标注册审查中的“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由于商标权专用权基于注册取得,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往往不止一个人,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规定以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
    根据“申请在先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商标使用人不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进而失去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但是,“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是绝对的。
    对于违反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法律不予支持。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这一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 注册商标不再使用的,注册人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办理途径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销申请书。商标注销申请书应打字或印刷;申请部分注销的,应填写申请注销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2、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3、注销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  
    4、不能上缴《商标注册证》的,应说明原因。  
    5、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工商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6、申请人如需受理通知书,应向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说明,到申请受理处开具受理通知书。  
    7、如经审查后申请书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以补正,并将原申请书补正后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邮寄给商标局。  
    8、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并刊登商标公告;申请部分注销的,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  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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