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被车撞了对方全责,现在一年多了伤好了,那我现在还能做伤残鉴定吗

2018-11-23 10:12: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上班期间被他人车辆撞伤,后认定对方全责,你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要求肇事承担你的如下损失: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符合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后,可以依据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是交通事故已经赔偿的医疗费,残疾工具费等,不可同时获得的。
  • 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提起以下索赔请求:

    1.向交通事故肇事者要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按实际发生数额或者医嘱确定的时间和标准计算。


    2.非本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还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具体待遇请查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来看,如果在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能够认定为工伤,那么受害方除了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享有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讨民事赔偿的权利。
    即法律并未禁止同时享有两项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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