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抱养一孩子,出生证是亲生父母名字,该怎样给孩子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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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养,法律上称为
收养,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但是收养法还同时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否则就是违法的,民政部门不会给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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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养的孩子上户口申报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
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
3、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
(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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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的名字和户口本的名字一样,
给孩子申报户籍,就需奥凭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条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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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