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应参保的保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就社会保险补交事项申请
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如果在社保部门无法补缴的,单位应该补偿损失。重点在于保留
劳动关系的材料,具体见下文
一。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
证据。具体可参照: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