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未婚先育了一个女孩,现在老公去世了,孩子还没有落户口,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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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收养人户口落在收养人的家里,说明收养关系成立。
1,如果被收养人落户在收养人家,不是以父母、子女的方式落户,而只是挂靠的关系,那么该落户行为和收养关系无关;
2,如果被收养人是以收养人的子女的身份落户在收养人户头上的,则收养关系成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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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孩子的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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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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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