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初婚,老公二婚,老公以前有一个女孩归其前妻抚养,户口也在她妈妈那,请问我能生二胎吗?

2018-11-23 15:22: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此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及其配偶均系农村居民;  
    2.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并且依法生育一个子女;  
    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  
    4.其他兄弟签订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其他兄弟有下列情况之一:  
    (1)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的;  
    (2)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  
    (3)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40岁以上未婚的。
  • 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劳动力的;婚后五年以上不孕(不育)证,年满35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妇,需带着一年以上连续治疗病例、诊断证明、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到村委会计生办申报。  农业户籍公民符合非农申请二胎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生第二子女:夫妻一方因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是二等二级以上残废军人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家中只有一个女孩,女方年满35周岁的;-夫妇双方都属再婚,男、女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只有一个孩子的;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如果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要达到28周岁,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除外。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夫妇,带者病例、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有关证明、同胞兄弟协议书,到村委会计生办申报,待批。
  • 公务员符合国家的政策、单位给准生证,生二胎也是没有问题的,就不会受到影响,允许生二胎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条: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作为公务员当然要满足国家规定的允许生二胎的条件才能生育二胎,否则将会受到严格的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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