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8年10月2日.我们一家三口由郑州客运南站购票,乘坐郑州至漯河客车行至107国道825km+550处(许昌段)与一辆轮式农用拖拉机相撞发生车祸,我本人左前臂尺骨骨折,身上有轻微伤.妻子右大腿骨折,右锁骨骨折,脸上有4处疤痕,身上大小伤口8处。儿子脚步扭伤。治疗期间院方多次催要医疗费约5万,治疗还未结束,我们又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找车主协商他也不愿意垫付医疗费,没有医疗发票我们又不能立案。我们该怎么办?

我们都还年轻还有好多事要做,我们该怎么办?谢谢,有郑州的专业律师请d指点谢谢!

2018-11-24 08:03: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车祸轻微伤的话没有达到伤残标准,就没有伤残赔偿金,也没有精神损失费。
    但是会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是需要医疗机构明确注明才赔付的。
      营养费不参照受害人职业收入和治疗时间,而是医生根据病人的伤情及营养情况来判断,误工费、护理费根据受害人及护理人员的收入、治疗时间来计算,伙食补助费按照治疗时间来算。
  • 医疗费是指治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是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治疗费用。与治疗事故损伤无关的医疗费一般不予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创伤而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损伤与其疾病的因果关系,治疗单位的诊断或法医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车辆所有人对车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中包括管理权、使用权,出借给何人使用,出借的方式,这是所有权的外延内容,所有人应慎重选择,对于出借的后果,所有人更应有所预见性,仅以借用人为赔偿责任人,一旦借用人逃逸,可能对受害第三者的利益保护不周。为更好地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车辆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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