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肇事罪中有这样一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请问什么叫: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谢谢啊!

2018-11-24 09:17: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第一档为:发生重大事故:  而这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重大(交通)事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解释》对交通肇事罪中的具体情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交通肇事罪定罪与量刑
    (一)定罪 要正确把握交通肇事罪定罪问题,首先必须划清罪与非罪的界线:
    1、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危害后果。
    2、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明知的考察应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不应仅从行为人的供述来看还应当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季节、地点、路况、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等方面客观的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从而确定是否构成逃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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