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青岛市在职职工,96年9月30日发生工伤,2012年认定工伤,2013年鉴定伤残九级。青岛市是1995年开始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老条例规定: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上一年的社平工资计发。我是2012年工伤认定,2013年评残。请问我在治疗期间应按哪年的标准享受工资待遇?若按现在的工伤条例执行,当年在我治疗期间,公司没有按我发生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我现在是否可以追讨? 急求专家指教! 谢谢!
问题补充:
追讨工资是按96年10月前的社平工资计算,还是按2012年的社平工资计算?还有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哪一年的标准追讨?

2018-11-24 12:06: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工资包括: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试用期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前十二月平均工资赔偿,各地规定不太相同,有的地区未规定,查询一下当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看是如何规定的,没规定时法院在实践中一般按这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有规定的一般也是规定按这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你感觉吃亏也没办法。
  • 工伤涉及到的工资有好几种,并不是你说按什么算就按什么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前12个月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计算;护理费:可以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长短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护理费: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护理或支付护理费;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各省规定的标准略有不同。
    5.伤残津贴:劳动能力致残等级1-6级,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6.工伤一次性赔偿:(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九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各省规定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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