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王女士被强奸后报案,但时隔一个多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王女士多次向公安机关询问,答复正在侦查,有结果后会告知。请问:对于强奸犯罪,公安机关是否应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未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期限应该多长?公安机关的上述做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改制重组
2018-11-24 17:06: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具备的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
    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结合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应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交纳保证金。对犯罪嫌疑单位或被告单位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财产保证金的方式。如果单位在交纳保证金之后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应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2、冻结。即由刑事司法机关依法采取限制涉嫌犯罪单位资产流转的一种强制措施。刑法对犯罪单位适用的刑罚只有罚金一种,为了保证对犯罪单位判处的罚金刑得以执行,在侦查期间就可以对犯罪嫌疑单位的资产予以冻结。  
    3、查封。对某种犯罪可以实行查封。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可以查封该单位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设备、场所等财务,以防其继续作案,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 
    4、扣押。对单位进行的某些犯罪,可以实行扣押有关财物,以以防其继续作案,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单位犯罪的强制措施作出规定,针对单位犯罪的上述强制措施是实践界和理论界的通说。但是执法无据,仍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理论上对单位犯罪的强制措施也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还提出可以对单位进行登记监管等。这一切都迫切亟待立法的明确。
  •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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