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北京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的老职工,一直按北京市相关规定享受北京原单位生活困难补助,现在人去世了,我想请教一下有没有丧葬费或者抚恤金?有没有相关政策文件

2018-11-25 21:53: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由于工伤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是有丧葬补偿费的。
  • 丧葬费: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年01月26日颁布)之第二十三条)
    二、供养直系亲属: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最低570元每月。(相关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
    (2011)31号) 享受对象:
    (1)、小孩:未满十六周岁的,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但在高中或职校就读(中专除外)的。
    (2)、老人:男:60岁,女:50岁,无收入。
    三、家属劳保(如果单位购买),社会救助费:
    (1)、一个人-----六个月,两个人------九个月,三个人及以上------12个月 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年01月26日颁布)之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相关法律及文件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
    (2011)3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年01月26日颁布) 以上费用如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则均由单位支付
  •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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