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企业2000年破产,我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2003年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同年9月开始办理退休手续,2004年3月退休。直到那时,我才被告知我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因为我离开了再就业服务中心,2002年该企业被另一家企业接管。问我谁应该为这种情况支付医疗保险。应该由接管企业移交吗?

2020-10-02 14:09:29
律师解答共有7条
  • 你好,若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处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毕竟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至于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  “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  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欠条往往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难得到支持.
  • 你好,彩礼应当返还,没有领结婚证,也未共同生活,女方应当向男方返还彩礼。
  • 你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可以适当返还部分彩礼。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对于休息休假是否有福利待遇这一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的,是有工资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法定节假日没上班时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看是法定节日还是法定假日,法定节日上班是支付三倍工资,假日上班是支付两倍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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