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下一起交通事故,是这样的,3.20早上下雨我老公撞了一74岁横穿马路的老太,鼻梁骨骨折,脑子里有淤血。医院开的出院证明是休息3个月,在医院里面用的医药费是13800,(医药费全是我们出的)我们的摩托保险证件一切齐全,现在我想把这事情给了结了,可人家说什么头晕啊眼睛花了,我现在是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她也不想把这事情了结了,我想问下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程序来了结此事情吗?事故鉴定书上的责任是主次责任,(主次的标准是多少的多少),现在这样的赔偿费用应该怎么算呢?

2018-11-26 13:31: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在杭州的居住证明(如果有);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本;
    4、医院住院病历;
    5、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6、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7、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8、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9、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如果有);
    10、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如果已鉴定);
    11、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户口本、以及视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证明(如果有);
    12、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 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的种类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一、 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 间接财产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天内,向作出责任认定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进行审查和裁决。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