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6年4月9号,我在双黄线调头,对方出租车撞在我驾驶室门上。到交警队认定我是全责,对方车主住院,胸骨骨裂两根。经交警协调我一次性赔付对方1.7万结案。结案36天后,伤者给我打电话要求我再次赔偿,如不赔偿对方表示还要去住院,要起诉我,让我拿医疗费。我这有对方收我1.7万的收条和协议,协议上写的给完钱以后就与我无关了。我的车只有强制险,没有商业险。我该怎么办?需要再陪他钱吗?

2018-11-26 20:36: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车祸赔偿中医疗费不外乎三类:甲类药。乙类药,和丙类药(也就是所谓的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都是按照这些来审核此次事故的医疗费用的,怎么核实,就是根据你提供的用药清单,如果是甲类药,那就是全部报销,乙类药,保险公司保销80%,你自己承担20%,非医保,不报销。
    你所说的钢板,也就是材料费,这一块的话,保险公司认国产的钢板费用,如果没有国产货,只有进口货的话,你要提供购买证据,证明确实进口,材料费保险公司应当报销! 交强险内先行赔付,不够的话再在商业险内赔付,就按责任比例来承担费用。
  • 你好,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
    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有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是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事故责任人没有保险则由车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在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对于给受害人已经造成的损失,加害人或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关于一次性处理结案协议,一般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撤销;如果没有申请撤销,则一次性处理包含了依法应当赔偿的所有项目,赔偿未涉部分视为当事人已经弃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