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况在实践中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达成赔偿协议后又出现新的损失而反悔;
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立马就反悔;
三是达成协议后一方迟迟不履行协议。
无论是通过交警调解还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私了协议,其实在法律上来说都可以反悔,反悔后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支持诉求。
签订“私了”协议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一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三是内容不违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若符合以上三种情形,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私了”协议的行为是
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当受法律保护,反之则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无法律效力的行为当事人当然可以反悔,对于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反悔或已经履行“私了”协议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
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或者无效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