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故发生在2004年9月,我们家作为肇事方已经做出应有的赔偿,但是对方依旧不满意,我们能怀疑对方是想乘机敲诈吗?最让人想不通的是伤残鉴定可以这样儿戏?!验了三次,想验就验?那不是就没有标准性了吗?如果,对方自己在养伤期间又受伤了哪是否也要我们家负责到底?那像这种案子要怎样才能了结?只要他们一直上诉我们就一定要理吗?有没有尽快解决这件事的方法?

2018-11-28 10:50: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需要在当地司法鉴定结果进行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需要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申请,由交通部门开具委托书之后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来判定等级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 肇事方不愿意赔偿的,作为受害方可以如下处理:

    对肇事车辆及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可以要求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一般为1万元;

    治疗结束后把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能协商的 ,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在诉讼时效内起诉。
  •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认为可以定为残疾的,可以未果评估。定残委托评估的方式包括:
    1、受害人方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伤残评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如不认可,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
    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
    伤残评定机构需要具备法定的资质。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注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选择伤残评定机构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践中,有的受害人接受交通管理机构的安排由交通部门的法医出具伤残等级的鉴定书,因该机构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通常不能通过对方的认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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