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一工厂做临时工,进厂时招聘人要求做一个星期才给工资,我做了6天不做了,请问能不能要求给工资。

2018-11-28 11:18: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企业的临时人员分为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和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企业支付给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报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只要劳务关系真实、合理,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临时工的工资大部分是事先约定的,可以说是说是协商的结果。大的企业都会根据劳动力市场价格给临时工的工资定一个大致的标准,比较规范的企业请临时工,就算不签劳动合同也要签一个用工协议。
    有一点要说明的是,临时工的工资大部分都按工作天数计算,干几天活,给几天的工资,还可以以完成某项工作来确定工资的,这些都是允许的,不能说不规范,只要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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