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驾驶一辆小汽车在小区内沿家属楼西侧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4号楼口时,与一骑摩托车(无证,车也没有审验)他从楼前由东向西行驶,撞在了一起。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是我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据写的是我违反了交通法实施条例67条的规定“在居民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就写了对方违反了交通法的19条4款和13条1款的规定说对方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付和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而发生事故时,对方速度也很快,而且就没有采取刹车措施。责任认定书上就没有写这些。因为对方在交警队找的人,而我没有。我感觉事故责任认定有点不公正,请帮我看看到底怎么样,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