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我爱人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时,被别人驾驶电动踏板车同方向超越时,将她挂倒在地。该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双方各负同等责任。我不同意负同等责任,但我没有复议,现在他把我告到法院了。请问这样的《事故认定书》合适吗?《事故认定书》能否从新界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