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交通事故责任的问题。

    事发当天,中午十一点左右,在江阴市夏港镇,我的车子由东向西经过一个没有红绿灯的路口时,左侧忽然冲来一辆由南往北车子,我当时反应不及,导致我的车辆右前方撞上对方车辆的右后方,我的车子严重损毁,安全气囊也打开,对方车子后保险杠脱落,当时交警没有到场拍照,只有两个协警在处理问题,由于我的左手被挤了一下,疼痛难忍,有发肿状况,就去医院检查了一下,所幸没有严重的问题,第二天到交警队处理,交警判定对方的车道为让行道,让行标志齐全,而我的车子又为右方车辆,所以判对方全责,但是现在对方拒绝接受判定,并想和我协商让我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30%,我没有同意,现在还没有在责任书上签字,一拖再拖,受损车辆还在理赔中心,我没有过多的要求,只希望对方的保险公司能出面将车子维修一下,并且把我去医院检查拿药的费用报销一下,对方说不会接受全责处理,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2018-11-28 13:14: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赔偿原则,即: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大的就应该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小的就应该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我们说的以责论处。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所以被撞车辆的驾驶人是否有责任,主要看驾驶人是否存在违章停车等其他位置行为。就提问者的问题将由酒驾司机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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