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的免除的情形有十种:
一、保证责任因保证
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二、保证责任因保证违反禁止性规定而免除;
三、保证责任因非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免除;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五、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六、保证责任因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为请求而免除;
七、保证责任在连续债务保证中因通知而免除;
八、保证责任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
九、保证责任因主合同系非法合同而免除;
十、保证责任因其他情形而免除。 你的情况应该是属于第八种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的情形。 通常而言,主合同无效,保证保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亦应属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这并非绝对,依《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即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约定保证合同或保证责任并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或免除,在这种情形下,即使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依然保持其独立的法律效力,因此 ,在判断保证责任是否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时,首先应该注意保证合同是否存在不可撤销性质的约定。 尤值注意的是,《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不可撤销担保的担保责任,属于担保合同本身有效的担保责任,如果保证合同自身无效,则保证合同即便含有上述不可撤销性质的约定,亦应确认为无效,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