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0多天前,18岁高中生李某在家玩电脑,其15岁的堂弟来李某家串门,不久便一同看了黄色录像。看完后,李某还告诉了一个黄色网站给其堂弟,请问就以上行为,李某有没有犯传播淫秽物品罪

若10多天后,其堂弟犯下了强奸罪,在警察审问他过程中,他说出了是因为10多天前在李某家看了黄色录像才导致这样。那么李某会受到处罚吗?

其它
2018-11-28 14:18: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 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认定?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
  •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因此如果涉及该罪名的,会被依法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