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4年4月12日晚上8点左右  我被打了  对方5个人打我一个人   我没有还手 他们跑了  因为他们我都不认识  在他们逃跑的时候 我看见他们是开着一辆车跑的     后来报警了   也提供了车牌照   警察说这个要按照程序来   让我先去医院 把那些单子留下来  当时警察也没有跟着去  我朋友说 警察会拖着拖着就过去了    我想咨询咨询   如果真的是这样我该怎么办

暴力伤害
2018-11-28 15:25: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依据以上法规及实际执行现状您将面临一下情况:

    1、罚款200-2000元;
    2、扣留机动车;
    3、没收假车牌;
    4、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5、最多四个月之内,若不能补办机动车登记手续,车辆被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受到他人殴打伤害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具体情节依法立案侦查,收集证据进行破案;受害人可向公安部门提供有关的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事实和真相,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要严重得多。如果机动车有使用伪造号牌嫌疑的,或机动车号牌被涂改、使用油漆涂画、粘贴纸张等(如将号牌中0改为Q,F改为E等),其行为就属“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要扣留机动车作进一步调查。
    具体分两种情况处理:一,如果机动车来源合法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驾驶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五百元以上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无论情节轻重,都会收缴伪造、变造或冒用的机动车号牌,并记6分。
    二是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的,除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外,还需将车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