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爷爷是农民,有三个姑娘已经故去两个,三个儿子,二子(原山西纺织厂职工,遗留有一子一女)已故好多年了,当我爷爷的二儿子病故那年,我爷爷已经年迈,没有劳动能力,无人赡养老人,(当时老人家产已经散尽)经过家族老人们的协商拟定,由我父亲(三子,煤矿工人)赡养老人,从开始收养一直到老人安葬,所有的一切都是我父亲一人承担,其他子女无一人支付分毫费用,甚至在老人安葬之时,二儿子之子女在家族成员的召唤下都未尽其孙子女该尽的义务没有送老人最后一程......

 老人故去,仅留有一处老宅,现在该孙子女要回来索要继承老人遗产,在这种情况下,我父亲有权拒绝该子女的索求吗?有何相关法律法规?

2018-11-28 23:55: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 你好, 根据你的陈述,子女在继承父亲遗产时无年龄限制,理由如下:《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其中子女既包括成年子女也包括未成年子女,并无年龄限制,另外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如继承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在继承过程中参与诉讼或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不满18周岁)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办理。
    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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