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母亲再婚   20年了    当时再婚时我以成家    请问我有赡养继父的责任吗?

2018-11-29 05:28: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9条的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继子女年幼时受过继父母的抚养就应在继父母年老后赡养老人。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没有抚养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
    有可能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他们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关键是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但是从社会道德品质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也在情理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父亲再婚时,子女尚未成人,继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成人后对继母有法定赡养义务(与父亲是否在世没有关系)。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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