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临汾尧都区的,我和他已经分居四年了,第一次开庭,由于男方缺席,法院判决离婚。可是第二次开庭法院又说没判,从新受理,到底是怎么回事啊?

离婚
2018-11-30 10:57: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应当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能就离婚的各项事宜达成合意,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离婚。而关于离婚诉讼程序中的开庭审理,我国法律有详细的规定。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具体的流程有: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
    之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 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前都需要进行调解,如果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仅对财产部分调解不合,那么法院可以对财产部分进行判决;但是如果离婚都调解不成,被诉一方不愿离婚,那么法官在裁判中需要几个关键点吧:
    1、是否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
    2、是否存在不适合判决离婚的情形(如女方正在怀孕期等等);不过主要还是看法官个人的判断。
    至于程序方面有必要介绍一下:
    1、离婚判决不适合缺席判,需要当事人出庭,并可以采取拘传;
    2、一审判决不予离婚的,可以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应该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感情确已破裂”。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
    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婚姻法坚持诉讼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即破裂主义原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