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想咨询一下,我在老家的房子卖了,但是户口一直没有迁走,我现在孩子要出生了想落户口!请问我该怎么办理落户手续呢?

2018-11-30 15:52: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领养证办好要落户口。 
    1、该前提下,当事人(户主)应带上夫妻双方的户口本、有效身份证原件、民政部门开具的收养证明、夫妻双方的结婚证等;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申报孩子的户口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受理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

    6、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

    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民政部门公告;

    9、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与收养人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

    10、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12、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的DNA打拐比对材料。
  •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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