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个国有企业的员工,请问劳动合同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之外,其他内容可以由公司一方决定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13 12:19: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内容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 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有:合同双方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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