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于去年五月份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我全责,保险全。对方电动车人受伤,种植牙三颗,前后花费45000元,其中五千元我垫付的,我有发票,种植牙的费用他自己付的。最近他起诉我与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共计约56000元。六月份开庭。请问1.我需要请律师么?2.保险公司能否全赔?我商业险第三者有30万。3.我怎样出示我手里的发票,因为也需要保险公司赔付。是等待开庭再出示还是,现在写答辩状之类的动作。

2018-12-02 10:59: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因交通事故诉诸法院的,应当注意下列各项: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错误,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和保险公司。
    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应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2、准备好充分的证据
    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对主张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证据应当已基本固定,在城市工作生活了一年以上的农村户口受害人,在主张“同命同价”时,更应注意相应证据的提前收集、固定、整理,做到一目了然,确实可信,不至于在开庭或证据交换时手忙脚乱,错失“战机”。
    3、合理索要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少数受害人在起诉时,喜欢“漫天要价”,不考虑法律的具体规定,将应当赔的和不应当赔的一并列在民事诉状中。甚至认为,自己“坐地起价”,就是为了应对肇事方“就地还钱”和“随意砍价”,“漫天要价”是为了给以后可能出现的调解留出“讨价还价”的空间,否则,对自己不利,对谈判不利。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对于您的这种情况,可做以下处理。首先交强险是有赔偿项目的规定的:
    1、伤残死亡赔偿金11万
    2、医疗费1万
    3、财产损失费2000元。根据您哥的具体情况,如果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造成伤残的,交强险则在1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造成伤残,则交强险仅在医疗费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哥在此次事故中有财产损失的,则交强险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诉讼费要看您主张的赔偿总额才能计算。
    3、律师费可以面谈商量。
    4、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2、医疗费单据
    3、工资收入证明
    4、因处理此次事故支付的交通费凭证
    5、因住院期间需补充营养而购买营养品的票据凭证 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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