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今年八月我旷工十五天,上了八天的班,还欠我七月份的一部分工资四百元,到现在,公司也没把这些钱给我,我要怎么才能要回来这些钱呢?要是申请劳动仲裁谁来付这个钱?
2.我是去年十二月份中旬开始上班,一直到今年五月份才交社保,这样合法吗?可不可以问公司要赔偿?公司是连锁加盟的洗衣店。

连锁加盟
2018-12-02 14:46: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存在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请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可向单位要求补缴保险,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生育保险单位缴纳
    0.60%,个人不缴;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
  • 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但跨月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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