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上一家单位,2011年7月入职,期间经常拖欠工资,2012年12月起一直未给员工缴纳保险、公积金,生活无法维系的情况下去,2013年3月底我提出离职,2013年4月2日正式离职。但至今,仍未给我发放三月整月及四月一周的工资,保险和公积金也未给补交。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其补交保险公积金、发放工资,并要求自2012年12月起补偿双倍工资,并以拖欠工资被迫离职,要求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
2018-12-02 16:42: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社保是可以补缴的,但根据时间补缴是要交滞纳金,但有些特殊情况是不允许个人补缴,而只能单位补缴。

    允许补缴条件: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

    社保是不能个人补缴的,补缴必须是单位。补缴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报盘生成数据文件的U盘。
    工资支付凭证原件、 劳动合同原件。
  • 社会保险补贴指政府对由雇员自己或其雇主为雇员制定的社会保险方案的分摊额的资助,这种社会保险对个人的支付,通常来自一项专门基金。社会保险补贴内容包括失业保险补贴和补助、意外灾害和疾病补贴、老年补贴、丧失能力和遗属养老金、家庭补助费、药物及保健费用补助等。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 员工辞职之后原单位需要为员工办理社保转移以及给员工开具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在员工在本市重新工作之后是可以继续缴纳的。社保是不能取出的,而公积金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之后才能提取,所以员工并不需要提取。社保是属于累计缴纳的,只要员工在退休之前累计缴纳满十五年以上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住房公积金放在账户中达到提取条件是可以提取出来的,并不会丢失。所以员工并不需要当心。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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