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数罪并罚8年有期徒刑的是否可以假释?法定时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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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不是说每一个被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获得假释。实际上,对罪犯适用假释需要严格的条件。 从假释的对象来看,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假释原则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同时又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之根据上述的规定,适用假释的条件为: 第一,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二,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具体而言就是,被判处有期徒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第三,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所以,不能笼统地说抢劫犯能不能适用假释。假如因抢劫判处10年以下的,在符合其他假释条件下,是可以被假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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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 刑法第83条规定的假释考验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可见,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肯定低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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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即:审判时一人犯数罪、服刑后发现漏罪、服刑后又犯新罪。三种情况的数罪并罚方法不一样,刑期计算也不一样。 审判时一人犯数罪:吸收、限制加重。 服刑后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服刑后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刑法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吸收、限制加重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刑法修正案
(九)第四条(增加第二款、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幷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刑法修正案
(八)第十条(修改全条)】 第七十条【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新罪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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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