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节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