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开朋友的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4S店定损后已经修理好了,修理款和三责总共5万是我自己垫付的,保险公司已经理赔,现在车主让我额外给他再拿三万,这个合理吗?(车是尼桑经典自动挡轩逸,2010年买的车,今年买保险时,保单上显示车损保额是74000)

2018-12-04 14:53: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 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们都会做车辆定损,那么保险公司有没有定损资格呢?有该如何给车辆定损呢?  保险公司没有这个定损的法律资格。原因有三:  
    (一)因为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  所谓保险公司的“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二)肇事司机作为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据不足。  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有的还进行维修,全部垄断了车损赔偿市场,一家说了算,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  
    (三)保险公司把预估损失的价格,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实际费用,其准确性依据不足。  如何给交通事故车辆定损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事故双方认可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以外,一是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二是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事故车辆定损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参加,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召集保险公司参加,车损确定后,由各方当事人自选厂家修复车辆,交警部门不得指定或定点修理厂家。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在车辆定损时不要忽略了车辆的贬值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 交强险垫付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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