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之前将机动车卖给了张某,签订了协议,因张某没有付清购车款,所以至今未过户,之后张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车卖给了李某,时隔两年,张某一直未付清余款,我又担心此车发生交通事故(至今行驶证上还是我的姓名)与我脱不了关系,故将车收回。现李某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返还车辆。请问我怎么办?

2018-12-04 15:12: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当事人已经订立买卖合同并将机动车交付买受人,在过户手续人办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未实际交付买受人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通常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车辆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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