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01年5月(51岁)由于甲单位“减员增效”而内退,甲单位继续为我交纳社保金;当年9月受乙单位聘任直到2012年8月(63岁)正常解聘。聘任期间,2004年我(55岁)在甲单位办理了退休。请问:我怎么计算应从乙单位得到的经济补偿金。

2018-12-05 10:07: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结清工资即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要求补缴。不能补缴的,可以要求补偿。
    国务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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