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妈妈今年56岁,在一家工厂工作了16年,按劳动法规定有6年超出了退休年龄,期间工厂没有给她交任何社保。现在工厂以年龄太大不适合此工作岗位为由,给了书面解聘书,让她办理离职。工厂给的补偿就是多发一个月的最低工资。按照劳动法规定,工厂是不是要按照工龄给予赔偿10个月或者是16个月的工资?该工厂在这些年有更改过一次厂名,但是厂址和企业法人未变,工厂能不能以此为要求不予以补偿。

2018-12-05 10:59: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关于工资工龄怎么算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的是按工作日计算的,星期天是不发工资的,计算方法分为,标准日工资和随机日工资。
    1、标准日工资:月工资÷
    20.83天=日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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