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想跟您咨询一下我的问题,我先把我所有的事说一下,我今年28岁,1998年父母离异,母亲一个人带着我长大,2003年因在工厂干活母亲的左手被机器割伤,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失去收入,街道的街长了解到我家里的困难,给我家办了最低生活保障金,2006年我参军,2009年参加工作,母亲我还有姥姥生活在一起,姥姥生活不能自理,母亲没有工作只能照顾姥姥,我父亲瘫痪,在山东住进了养老院,每月要支付费用,我2013年结婚,有了孩子,爱人没有工作照顾孩子,家庭的收入越来越少,今年9月单位接到政府的通知,告诉我说我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让我把所有的钱都反回去,政府当初是正常程序给我办理的,我家庭确实困难,每年政府都要对低保进行复查,如果我不合格应该早就给我停止发放了,我通过正常渠道办理,正常领取,没有冒领,每年复查都能通过,现在他们的理由是我有收入,跟母亲一个户口,就要把钱反回去,我确实很母亲一个户口,可是我已经成家,家庭成员根本就不是户口能证明的,我有结婚证,父亲是我的父亲,姥姥是我的姥姥,他们造成的失误,现在让我来承担,一次性拿那么多的钱,我的家庭根本承担不起,请您帮住我一下,我真的不明白该不该退还。

妇幼权益
2018-12-05 11:38: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规定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社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或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社会困难户。
  • 您好!因工受伤的按照工伤赔偿标准理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法律上对丧失劳动能力时怎么规定的?如何申请鉴定?  丧失劳动能力,是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保护了他们的利益。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知识延伸——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  分类通常依据劳动能力丧失持续的时间和丧失的程度双重标准来区分。  
    1、按持续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两种:  ①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使机体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受到暂时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②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机体在损伤或疾病以后,尽管经过长期治疗,仍未能治愈,而呈顽固性与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种。  
    2、按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  ①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②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履行其他较轻工作而无损于健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