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二姨在山东打工, 然后被一个快六十岁的老头骗到家里残忍杀害,更残忍的是竟然将我二姨肢解和他家人食用,谎称是自己单位发的肉,还送给亲戚朋友。我想请问这么残忍的行为应不应该判立即执行死刑。经过一审判决他立即执行死刑,但是这个罪犯提起上诉,据山东的律师讲,在山东当地法律有超过60岁不判死刑的规定,但是这个罪犯身份证,户口本上都是58岁,他说他实际是60多,还说他的邻居可以给他作证,这件案子已经快两年啦但是迟迟还没有判,这样的罪犯不杀,天理难容啊,我该怎么办,我二姨在天上也会死不瞑目的。

刑事辩护
2018-12-05 17:20: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到法院复印原判决书,或与负责执行死刑的法院联系,由法院出具相应的执行死刑的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在被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如果当事人家属丢失了生效的死刑判决书的,可以到法院档案室要求复印原判决书;如果无法复印的,则还可以与原执行法院联系,争取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已经执行死刑的证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还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以防止错杀。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 就针对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而言,不会被改判为死刑。  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而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所以,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可以改判成死刑。
      但是,如果同时检察院进行抗诉的,则有可能被改判为死刑。  另外,如果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且因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则有可能被原审法院改判为死刑。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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