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自然人。2012年1月17日和2012年2月19日,我为一家企业向一家小投资公司借款500万元和100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贷款期限分别为一个月。到期后,企业一直在偿还贷款。已经六个多月了。我的连带保证责任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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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责任承担如下: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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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
担保合同一般有效,只有以下几种情况无效,其他企业借款担保
合同都有效,无效的情况具体是:
1、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2、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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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