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我朋友注册了公司,法人的名字有我和他两人,注册时用了我的房子(我名下的房子)用来做公司的注册地,现在公司拖欠了债务,但公司的操作包括债务相关都是由他一个人全权操作签字等,我之间做公司的会计,但我由于相信他以后就由他来做公司会计由他全权操作,但之后他就拖欠了很多债务,在我做会计时公司并未有任何债务有的也已经全部还清,后来的债务都是由他一个人过手后拖欠的,他现在拿公司法人来要挟我说我也有这些债务一半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我是不是要为他所造成的债务去承担一半的责任呢,如果公司倒闭清算的话那么我的房子(公司注册地)会不会成为赔偿的一部分呢?

监视居住
2018-12-06 11:09: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还债;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不再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你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 注册公司法人代表有最小年龄限制是法人代表18岁以上,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一、公司法人的清算是指公司法人由于法定原因解散时进行的清算活动。该清算活动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情场债务的,清算组才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此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这个意义上,你的命题成立。
    二、公司法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除过上面第一种情况还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未经清算而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二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在这两种情况下,前者都不是后者的必要条件。
    结论:只有当公司解散清算时,发现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时,前者为后者的必要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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