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1年7月一电动自行车在小区内由西向东倒车时,遇到同方向在其左侧的小型轿车时,采取避让措施,致电动自行车车主倒地,手腕骨折。(援引交警中队8月1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记录)。报警后交警中队到现场查看并做了笔录,小区监控有事发事故现场录像,但是车正好挡住了电瓶车,只看见车主下车查看,最终交警队说无法查实两车是否发生碰撞及受害者到底的真实原因,没有出具责任认定书,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要双方自己协调。 和对方多次联系后,对方一直推脱自己有事,态度极差,不愿参加调解。机动车方认定《交通事故证明》中说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就是说机动车没有责任,推卸责任,如要调解,要求必须是中队或者大队传唤他参加调解他才参加,但是中队说调解是自愿的,肇事者的意思很明显就是不参加协调。另对方现在车和驾驶证、行驶证都已经在手。现在对方不肯参加调解,律师说因为没有责任认定,胜诉希望很小,且我们受害方对事故证明书有异议,请问该向哪里提出异议?时限超过了吗?难道我们只能自认倒霉?

2018-12-06 13:30: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一、保险公司在保险最高限额内优先赔偿。目前,交强险有责赔偿的限额是12万元。无责限额是2万元。
      
    二、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根据交通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作区别对待。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 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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