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车在1月30号被别的车撞了,当时对方车主没有报警,我们就报了。然后今天出的事故责任书,是对方的全责。然后就在拖车费和停车费上产生了不和。对方说我们报的警就要我们负责拖车费和拖车费,他们不撞我们的车我们也不会报警啊。对方现在就是一分钱都不想出。这样的话我们起诉有没有用?

2018-12-06 16:09: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
    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 是的,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是对双方的责任划分以及定责,当交警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后,双方如果接到认定书后,不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直接按责任划分进行起诉。对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4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如果没有鉴定,应当在十日内作出认定。对认定不服,可以三日内向上级机关要求复核。
  •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可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