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16年十月份发生的交通事故,当时交警扣留了我的车和驾驶证,一个半月以后才放行我的车。驾驶证截止到现在17年都还没有发还,请问这样合理吗?他们违反了那些行政规定和法律呢?

2018-12-06 16:23: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 驾驶证被扣留,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扣驾驶证是正常现象,事故处理好了,可以拿回驾照。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
    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高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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