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1991工作,单位从2007年就欠缴纳社保至今,个人部分已扣除,我现在外出打工,单位给缴纳四险,能和我以前的社保连接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06 16:34: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员工以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费用,起诉单位,并要求单位支付津贴费用,如果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其他工伤赔偿费用。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单位拖欠社会保险,应督促单位及时缴纳,如单位不履行义务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及时补交。个人无法定义务代单位缴纳,个人也不好缴纳,除非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人名义继续缴费。

    一、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办理,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属于单位违约在先,所以,单位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
    现在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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