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一个人,说办网上的贷款帮我买手机,办好了之后,他说也想要一个,会帮我还这个手机的贷款,就帮他买了,之后又让我从网上借了三千的现金,现在人不见了,我只有一张三千的欠条 写着今欠xx3000元,然后他的名字和借款日期,在三千和他名字借款日期都按着他的手印。 手机的收货地址也是他的,他的名字和他以前用过的电话。到了还钱的时间,他就不理人了。我知道他家的住址,和他朋友,他妈妈的电话。我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我的钱和手机。

2018-12-06 19:11: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欠条没有过期作废的说法。二,只要欠款没有还清,债主就有权扣款。三,欠条有诉讼时效,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胜诉,但是欠条的实体权利是永远存在的,不存在作废。
  • 欠条,关键是签名落款,按不按手印无所谓,还有就是欠款的事由很重要,如果有欠款事由证据,欠条有不有都无所谓。请问欠的是什么款?是工资?是货款?是工程款?是赔偿款?欠款一般不需要欠条就可以起诉。
    借款就必须要有借条才能起诉。不管欠条借条,手印是没有多大意义的,签名才是不可缺少的,没有签名,按一百个年印也无效,签名落款了,不按年印就具有法律效力。欠款要起诉,欠款事由是主要证据,欠条只能作为辅助证据,是可有可无的证据。
  • P2P借贷平台是一种网上借款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
    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18条、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就该债务提出主张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
    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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