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51岁,原单位给我交满了4年保险,我就去新的单位了,可新单位又是给我交的灵活就业人员保险,请问我现在能不能去社保局办领失业金,如果领了失业金那我以前的4年缴费年限还算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06 19:41: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具体计算办法为: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社保缴费年限:按最新的《社会保险法》是符合领取条件的,具体数字是所在地的经济水平决定的。
    养老金计算方法与公式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 * 缴费年限*1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l+a2/AZ+ ....+an/An)/N

    公式中,a
    1、a2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 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
    1、A2 … …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N 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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