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一下车位相关问题:

我在阎良工作,房地产商是城建。

三个月前我出差途中托我父亲去售楼部选定一个车位,当时交付全款并取得发票,2周前我回来去小区地下车位看车位,看到几点问题1、是机械车位2、地下停车场没有电梯3、在我父亲选好的车位前方倒车区域新划分了3个地面车位,影响所选车位使用。(注:这3点都是我事先不知情的)。

鉴于我与物业公司未签订车位使用协议,以及我作为买方对想买车位的具体状况不够清楚知悉,我向售楼部(物业与售楼部同属一个房地产公司)提出退款请求,对方反映到领导后回复说退款可以,要交1000块违约金。

而我认为首先,不存在合约成立的情况,我们事先只是口头预留,具体情况还得我回来定,否则,车位使用协议也不用等我回来亲自签。其次,我作为买卖双方的一方,在对买卖物情况知悉不明确的情况下交易没有成立的条件,不仅不存在违约金,卖方还应该支付我车款利息。最后,物业在期间新划定的3个车位也没有与我沟通协商,这一点也有问题。

尊敬的律师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吗?(工商局表示这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

2018-12-06 20:03: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卖方不想卖房,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因此无权收取报酬。
    中介公司收取的定金应当按照定金的法律规定执行,即中介公司应该返还定金,除此之外,卖方因其行为还应承担返还一倍定金的责任。

  • 1、买受人一般违约,出卖人仅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使合同继续履行
    实践中,很多房屋买卖出卖人和中介人员不能区分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误认为买受人出现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便可解除合同。而实际上,如果买受人违约,但只构成一般违约,且买受人愿意并且能够继续履行,特别是买受人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出卖人不能行使要求解除合同,应通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使合同继续履行。
    2、买受人根本违约,出卖人方可解除合同
    买受人出现根本违约时,出卖人获得合同解除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
    但如果出卖人在具有合同解除权情况下,继续接受买受人的履行,应视为出卖人以实际行为放弃了其所具有的解除权。从防止滥用解除权的角度,一般不宜认定出卖人可要求解除合同。
  • 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在建筑区划内以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们的需要。建筑区划内,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的汽车位和车库。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 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等,对方可以凭身份证和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违约方,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不需要等到法院庭审结束。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