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昨天上午开车跟别的车撞了下,今天去交警队处理。处理过程中发现对方保险已过期,但是事故认定书上由我全责,但是交警刚开始说,没有保单要扣车,并进行罚款,后来事故认定书签字签好以后也没有处罚对方。请问这样合理吗?对方由违章不需要处理吗?如果不合理我应该怎么做?

2018-12-06 21:49: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违章扣分及法律依据: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 对交警划分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申诉:
    一、申请复核。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二、诉讼解决
    交警下达的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是作为证据使用的,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如果对交警的认定或者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法院诉讼阶段提出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以法院终审判决为最终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 就开车罚款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4)。
    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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