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
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该法条规定的保证合同通常被称为“
最高额保证合同”,因其使用的便利性,此类合同在实务中使用频率极高。
此外也存在“最高额
质押合同”和“最高额
抵押合同”,其适用规则与“最高额保证合同”类似,只是提供担保的方式以及担保成立的形式要求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章第二节对“最高额抵押”设有专门规定,担保法对最高额保证规定的不足之处也可参照该章节相关规定。